迪拜一家民事法院裁定,两家公司之间交换的债务免除协议无效,因其旨在阻止第三家公司追讨其应得款项。法院认为,该免除协议是在没有对价的情况下发出的,且当时执行程序已在进行中,这表明蓄意剥夺债权人的法律保护。此案涉及三家公司。原告持有一项最终且具执行力的判决,要求一家公司支付187万迪拉姆。而该公司又欠第二家公司超过4700万迪拉姆。为确保付款,原告试图查封由第二家公司持有的债务人资金,这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措施,旨在防止资产被转移至无法触及的范围。法院最初批准了查封,并命令持有资金的公司申报欠款金额。然而,该公司未能遵守。随后,原始债务人出具了一份书面声明,放弃其对第二家公司4700万迪拉姆的债权,且未获得任何回报。这一免除 effectively 停止了原告的执行程序。原告重返法庭,主张该免除是一个旨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虚构法律文件,并寻求裁定其无效并下令支付未偿债务。第二公司以程序性理由对该案提出质疑,称其涉及超出民事法院管辖范围的执行问题。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,裁定争议本身涉及交易实质,而不仅仅是执行机制。在审查证据后,法院发现原告的债务先于免除协议,债务人未能证明其有足够资产履行义务,且免除协议的时机和性质显示出明显的伤害意图。法院指出,根据法律,一个因自身行为而无力偿债或被宣告无力偿债的债务人,在存在恶意的情况下,不得通过赠与或表面上看似商业的安排来处置资产,从而减少债权人的担保。法官还援引了记录中的不一致之处,指出持有资金的公司最初否认欠任何款项,后来却接受了一笔其所声称不存在的债务的免除。法院称,这种矛盾表明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协调,并使该交易失去了法律保护。法院裁定该免除协议对原告无效,将债务恢复至债务人资产池,并允许执行程序继续进行。它命令持有资金的公司支付180万迪拉姆,外加自司法要求之日起至全额清偿之日止5%的法定利息,并承担法庭费用和法律费用。
迪拜法院裁定债务免除协议无效
迪拜一家民事法院裁定两家公司之间的债务免除协议无效,认定其是在执行程序进行中故意剥夺债权人法律保护的行为。